广大纳税义务人: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现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出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同)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义务人已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但尚未申报缴纳契税的,须于年6月30日前到临洮县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申报缴纳。逾期未申报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收滞纳金并进行处罚。
三、自年3月1日起,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临洮县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收滞纳金并进行处罚。
四、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