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姬某因一起交通事故,致王某及乘车人钱某受伤,经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姬某于年12月30日前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费元,赔偿钱某医疗费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姬某未履行法律义务,王某、钱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临洮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称其在外地、恰遇疫情,无法到临洮法院履行义务。
为全力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每一个执行案件都做到依法公正执行。临洮法院执行局通过信息化手段,不断深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穷尽能采取的执行措施。最终,被执行人姬某履行了全部案款,案件圆满执结。
截至年4月11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件,履行金额13.4万元,依法扣划存款11案.6万元。与此同时,疫情防控期间,临洮法院执行局积极协助临夏监狱查询对有关罪犯财产性判项的立案执行情况函50份,对临洮法院的辛勤付出,临夏监狱特此送来感谢信表达诚挚的谢意。
供稿部门: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