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水平,现将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房屋租赁人保证提交的各项材料证明准确、真实、合法;如提交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房屋租赁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按时足额交纳房屋租金及保证金,按时交纳水、电、暖及其他各项费用;如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管理单位将收回租赁租房,并从保证金中扣除所欠费用。
3、房屋租赁人不得私自改建及装修公租房或改变公租房用途,保证公租房的水、电、暖各项设施齐全完好。如发生损坏行为的,由房屋租赁人全部负责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租赁人承担;如私自装修的,所有装修费用及损坏设施的更换和维修费用由房屋租赁人自行承担,出租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
4、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房屋租赁人不得将房屋私自转租他人,如私自转租后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房屋租赁人自行承担。
5、房屋租赁人不得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一经发现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临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3月1日
●今日惊蛰,不懂规矩要吃亏!这些你一定要知道!送给朋友~畅享心语今天
阅读本文前,请您先点击上面的蓝色字体“畅享心语”,再点击“北京中科专家北京中科医院十二年专注白癜风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