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临洮县住建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

临洮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水平,现将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房屋租赁人保证提交的各项材料证明准确、真实、合法;如提交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房屋租赁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按时足额交纳房屋租金及保证金,按时交纳水、电、暖及其他各项费用;如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管理单位将收回租赁租房,并从保证金中扣除所欠费用。

3、房屋租赁人不得私自改建及装修公租房或改变公租房用途,保证公租房的水、电、暖各项设施齐全完好。如发生损坏行为的,由房屋租赁人全部负责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租赁人承担;如私自装修的,所有装修费用及损坏设施的更换和维修费用由房屋租赁人自行承担,出租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

4、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房屋租赁人不得将房屋私自转租他人,如私自转租后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房屋租赁人自行承担。

5、房屋租赁人不得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一经发现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临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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