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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受理了临洮县看守所在押人员马某近亲属提的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后,办案人对案件进行了初审评估。经初审,办案人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马某是一家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合伙人,并独自承揽工程。因今年承接了外地商人的工程,且已到年底结账的时候,由于犯罪嫌疑人马某被收押,导致其和甲方的工程款不能结算,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当日即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马某为临洮县人,其居住地村委会证明马某平时在外搞工程建设,对村公益事业很热心,表现良好;在犯罪嫌疑人马某被收押后,其家属对案件受害人及时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且犯罪嫌疑人马某认罪认罚、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无继续羁押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建议得到采纳,办案机关及时对马某变更了强制措施。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在初审评估的基础上,及时立案,快办快结,仅用4天时间完成了对该案的审查。该案的成功办理,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行,依法保护了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使农民工的工资及时得到结算,充分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专项活动有机结合,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供稿:陈强责编:冯婧编辑:赵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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