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近日,临洮县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经县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元,被告人不服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经查,年12月1日,被告人裴某某(系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与夏某某(系甘肃省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签订了临洮县某村农业科技发展基地建设项目,年11月该工程完工后,裴某某拖欠蒲某某承包砌砖抹灰工程工人工资28万元。年6月15日,临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对裴某某及其所在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裴某某采取关闭通讯工具、隐匿居住场所等方式,拒不支付蒲某某等16名工人28万元的劳动报酬,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诉讼期间,经协调,28万元薪资均已给付到位。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或责任。被告人裴某某拖欠工人工资并且在县人社局下发通知后采取关闭通讯工具、隐匿居住场所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终归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农民工群体往往因高昂的诉讼费用或法律知识欠缺而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选择适当方式来维护,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诉讼权益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内容。作为六项重点工作之一,临洮县院积极开展脱贫攻坚司法保障工作,把维护农民工权益作为我们的重要责任,通过积极协调薪资支付,挽回农民工损失的同时,加快办案进度,让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供稿部门:公诉科

责任编辑:冯婧

美术编辑:赵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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